在本書中,作者揭露了貧富差距的兇手,深化了「為何不平等至關重要」的經典討論。斯坎倫是美國著名哲學家,專左右當代哲學發展。他認為人們有很多種理由反對不平等,可能是因為不平等帶來的影響、因為不平等扭曲了人與人的關係,或是產生不平等的體制不合理。本書討論它們在社會體制的合理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各式各樣「不公平」所造成茲事體大的影響。
▍不平等造成了羞辱性的地位差異
種姓制度和其他污名化地位差異的社會制度,是歷史上最該反對的不平等。在這些制度下,某些族群被歸類為低等人。他們被排除在人們最嚮往的社會地位和職業之外,甚至被貶為只能從事其他族群認定最為屈辱且低賤的職業。這種制度的邪惡之處在於分等特性:其最該被反對之處是視某些人為低人一等的賤民。而這正是平等主義在根本上絕對無法接受的事。
▍不平等給予富人過大的權力掌控窮人
如果有一小群人控制社會上大多數的財富,他們就會得到過大的權力控制其他人要在哪裡和該如何工作,可以買到什麼,以及大致上的生活樣貌。範圍更縮小一點,一旦有人握有國家重要的公共傳媒,就能得到過分的權力,足以控制社會上的其他人如何看待自身及其生活,以及如何理解社會。
▍不平等有損經濟機會的平等
當家庭收入和財富嚴重不平等,個人出身在什麼樣的家庭,也就決定了他在競爭市場中獲得成功的希望。這將導致經濟機會的平等難以實現,甚或根本不可能達成。雖然機會平等普遍被視為嚴重問題,但相關的討論卻不多。
▍不平等破壞了政治制度的公平
收入與財富的嚴重不平等,也會破壞政治制度的公平性。富人會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影響政治討論的過程、也更有辦法親自擔任重要的政治職位、並更有機會影響其他擔任公職的人。這可以視為控制權問題的一種特殊情況:操縱政治體系是把經濟優勢轉換成控制權的一種方法。但就諸多層面而言,政治體系的公平性遭到破壞是很嚴重的道德問題,比如法律和政策的正當性都會受到影響。
▍政府有義務提供福利並平等關懷受益者
有些反對不平等的理由是著重於不平等產生的途徑。基於平等關懷的理由就屬於此類。這類反對理由所關注的是,某個機構或主體本應照顧特定族群內所有成員的福利,卻只讓某些人享受到這些福利,或是讓某些人享受到比其他人更完整的福利。
▍收入與財富的不平等,來自於不公平的經濟制度
在一九六五年,美國前三百五十大企業的高階主管平均薪酬,是旗下勞動者平均薪資的二十倍。而在二十世紀最後的十年間,這個比例飛快成長,於二〇〇〇年達到最高峰的三百七十六倍。更不用說在同一段時間裡,一般勞工的年薪只不過增加了可憐的百分之十點五而已。
平等、自由與強制
在反對追求平等的理由中,一個很常見的說法是,推動平等會對個人自由造成不可接受的干預。諾齊克便曾以籃球明星威爾特.張伯倫(Wilt Chamberlain)為例,生動的對平等提出反駁,而海耶克等人也一再提起這個例子。註121但自由的價值同樣可以當作論據,用來主張要讓社會更平等。正如我在第一章說的,反對經濟不平等的理由之一,是它導致某些人對其他人的生活擁有過大的控制權。因此,在平等的論戰中,雙方都可以訴諸某一種個人意義上的自由(freedom)註122或政治權利上的自由(liberty)。本章的目的,是藉由檢視後者這種自由的種種爭議,以及我們在乎自由的各種理由,來釐清這場論戰。
干預一個人的個人自由,意指阻止他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因此,幾乎在所有定義中,人們似乎都有初步(prima facie)的理由反對自由遭到干預。這可能正是為什麼我們干預一個人的自由時需要特殊的合理理由,反之若不會干預自由的話,則不需要。註123如果我們對某個政策唯一所知的,是它牽涉到干預某人的自由,我們就有顯而易見的理由反對這項政策。為了合理化此政策,必須證明這個明顯的理由實際上並不適用,否則其他人可能會基於另外的考量否決。
然而,自由並沒有因此而顯得獨特。如果我們知道執行一項政策,會致使某些人變得非常窮,而且有另一項政策可以讓他們不那麼窮,那我們當然有理由反對這個政策;除非支持者能證明這個理由不適用,否則政策會被否決。但即便這層需要並不是干預自由所獨有的,似乎也點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的迥異之處。如我在第一章說過的,我們似乎沒有什麼理由要在乎平等本身──在乎人們擁有的東西之間存在差異;相較之下,不如在乎給弱勢更多資源之類的事。平等或許如同諾齊克所言,是毫無意義的模式,或者人們會在乎,只是出於嫉妒。
本書最重要的主題之一是,雖然我們未必有什麼顯而易見的理由反對不平等,但在許多情況下,仍然存在著反對不平等的好理由,只是我們需要探究這些不同的理由。同樣地,說到自由,也有很多因素會導致一個人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而我們也有不同的理由去反對這種事。想要了解自由和平等之間可能的衝突之處,需要先了解每一種衝突產生的原因。
我之所以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可能是因為缺少必要資源,某些個體或機構提供的必要資源,而且他們甚或刻意阻止我得這些資源。我有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工作,因為我欠缺必要的教育,而我無法接受這些教育是因為我付不起學費。同樣地,我有可能不能去想去的地方,因為我沒有車,而且我沒錢買車或租車。
海耶克會說,在這類例子裡,我都不缺自由,而是缺乏我想要去做的權力(power)。他認為,視自由和這種權力為同一件事,會忽略自由的核心概念,因為在這些例子中,我的自由總是隨著財富而增減。而海耶克主張,除非有人對我做出人身限制或強制(coercion),阻止我做自己想做的事,否則的話,我的自由不會受到干預。他說,「一個人身處的環境或處境被另一個人控制,而他為了避免更嚴重的不幸,被迫不遵從自己的計畫,反而服務他人的目標」,唯有此時,我的自由才算是被干預了。
自由和權力之間的區別,在海耶克為他支持的立場所提出的辯護中至關重要。保障基本收入可提升很多窮人的權力,他們得以做自己有理由去做的事。而如果保障基本收入算是提升窮人的自由,那麼提升的程度需要跟上、甚至超過稅收對自由的干預,畢竟這項政策需要稅收來支持;海耶克拒絕這個看法。就他的觀點,稅收干預自由,而保障收入無法增加自由,只能讓人有更多權力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
海耶克說得沒錯。至少在很多牽涉到強制的情況中,都存在某些我們應該反對的要素,但在一個人因為欠缺手段而無法得其所欲的情況裡,並沒有直接出現這些要素。以我適才舉的例子來說,並不是因為有人為了要我依他的「計畫」行事,而以處罰來對我施加壓力,致使我無法接受教育或前往想去的地方。
但是在這些例子裡,我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確實是強制性的。我沒有錢,所以我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因為要做這些事得先擁有或使用的資源,是屬於另一個人的財產;除非我用錢跟他進行交易(exchange),不然他會禁止我得到或使用他的財產。我沒辦法取到一輛車,因為每輛車都屬於某個人。法律禁止我沒有得到擁有者的允許便使用這些車,而如果我用了則會遭到處罰。所以,如果沒有錢,我就沒有能力得到我想要的,是因為財產權的存在,而財產權正是由強制力所支持的。這麼一來,以海耶克的話來說的話,只要我的財富變多了,我會有更多權力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羅伯.黑爾註125(Robert Hale)很久以前曾強調過,這種「背景強制」(background coercion)的重要性。註126可惜,他接下來的解釋可沒那麼有道理。他認為,如果有一方同意某個安排,只是基於另一方的堅持,那麼前者就是被強制同意的。以我之前舉的例子來說,如果我把本來要買食物的錢用來租車,以便出席一份工作的面試,黑爾會說,我是被強制付這筆錢的。但他又很快補充道,這並不代表在此情況下,租車商這麼做是不被允許的,也不代表我跟他們之間是非自願的無效契約。他認為,一件事有沒有牽涉到這種強制及其對錯,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然而,要是把每一件對彼此有利的對價(quid pro quo)交易都說成是強制,確實像是扭曲了我們一般說的「強制」,或許甚至耗損了這個概念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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