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似乎不像美国,因为“反堕胎”而有大规模的社会对立,但台面下的暗流从未停止。
10月29日,法务部以“使刑法各罪罚金级距一致”为由,将修正刑法288条“怀胎妇女堕胎者”,与290条“意图营利而犯堕胎者”中的罚金上限,前者由三千元提高到八万元新台币,而后者则由一万五千元提高为50万元。经媒体报导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不只在野小党纷纷谴责法务部大开性别平等的倒车,不少民进党政治人物和党公职也都忍不住表达愤怒。
在民间团体纷纷发表抗议声明,并组织各界连署后,法务部于11月5日表示将撤回堕胎罪修法草案,但同时留下伏笔,新闻稿末尾以“再行研议,以期周延”作结。而这次法务部提出的草案,绝非仅是某些试著为执政党缓颊的政治人物或 KOL 所言:只是修整对齐罚金,无意惩罚女性;这种辩解,是无视过去二十年来,法务部在面对各项人权议题时,习惯性以保守、限缩的解释,且次次于两公约的各项审查中,曲解其一般性建议的“前科”(注1)、始终无视其结论性意见是要求改善台湾目前对女性生育自主保障仍不足的问题,也太过淡化近年来在法务部、卫福部、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机关内,特定保守观点不断试图扭转多项性别平等政策方针,而与政务官、公务人员和民间团体间的各种拔河。
刑法堕胎罪仍存在,女性身体自主权未得到完整保障表面上看,台湾似乎不像美国,因为“反堕胎”而有大规模的社会对立,但台面下的暗流从未停止,甚至还有基督教政党于2019年发起有台版心跳法案之称的公投案,试图将人工流产限制在怀孕八周内,虽因听证会上的发言让社会瞠目结舌,最后未完成补正程序,被中选会驳回,但随后又发起“六天思考期”的公投案,虽然一样被中选会驳回,但相关团体从未放弃,仍经常穿梭于国会和各部会间进行游说、等待机会。
而此次妇运团体更深一层的愤怒,是早该废除的刑法堕胎罪,法务部却始终延宕不处理,让刑法堕胎罪如同一把利剑,持续悬在女性头上。今年4月,法务部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CEDAW)”第四次国家报告行动回应会议上,还继续宣称“刑法堕胎罪之存在是为了保障胎儿生命权”,且“刑法288条堕胎罪系处罚‘不合法之堕胎’,并非处罚所有堕胎行为,且堕胎罪系保护特定法益”。而这特定法益指的是什么呢?法务部提出的解释是:“非法堕胎有害民族繁衍,对国家未来之竞争力及发展有重大影响,此亦为目前政府之政策系采鼓励生育之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部的一贯立场,并非以女性完整的身体自主权为核心,也就不难理解此次修正草案中,虽处理了两处妇运团体诟病多年、两公约审查也一再要求的条文(注2),却仍以提高“不合法堕胎”的罚金,来回应、安抚反堕胎团体的诉求。
多年来,女性是靠《优生保健法》成为刑法堕胎罪之“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注3),才保障了部份生育自主权,因此,这项权利始终是不完整的。不只堕胎始终未除罪,对已婚女性而言,“配偶同意权”正是导致“不合法堕胎”的主因,仅管生产的身体变化和风险,是由女性独立承担,但家庭观念、文化、不良或家庭暴力下的婚姻关系,都有可能导致怀孕女性无法取得配偶同意。而如今法务部要调整的罚金标的,正是针对此类“不合法堕胎”而来,也突显了仍带有孕育后代是女性天职预设下,《优生保健法》的不足。
“强国强种”思维下诞生的《优生保健法》曾遇过多位外国友人,不约而同表达过对台湾社会的疑惑:台湾女性在公共领域,远比日韩活跃,即使职场玻璃天花板现象仍显著,但平均而言,就学与就业机会是更加平等的,甚至不乏一肩挑起家庭经济责任的女性。但一涉及婚家恋爱的私领域时,有些地方又比表现的比香港和中国大城市更保守。
我个人其实蛮同意这样的观察,台湾的女性权益在公、私领域存在著断裂的现象,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中产以上的白领女性,甚至对这群女性而言,在私领域退让、回归保守家庭分工和角色期待、承担“第二轮班”,是交换公领域成就必须付出的代价。
于是,台湾一方面可以选出女性的总统、副总统,但她们的未婚未育,仍会成为社会讨论的议题,以及政治对手攻击的焦点。而台湾社会也很习惯女性的部长、民意代表活跃于政坛,但质疑她们是否能兼顾好家庭及对子女教育的声音也从未消失。
这样“保守传统”的社会,虽未有西方国家因基督教文化影响,将之定位成“维护生命权”的战争,但也不具有主动支持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土壤。之所以能在近四十年前的1984年就通过《优生保健法》,使人工流产在特定条件下免受刑法堕胎罪追诉,给予女性部份生育自主权的保障,仰赖的是时空背景下,特殊的天时地利人和。
蒋经国主政时期,已从中国的人口过剩危机,意识到必须即早制定相应政策,并包装为“强国强种”来说服民间支持,从一开始就不是以女性身体自主权为核心。当年“两个孩子恰恰好”的口号,正反应了《优生保健法》的立意,本质上仍是以女性身体作为人口调控的工具、辅以社会向工商业和都市化转型的小家庭,达成“高品质人口培育”的目的,也让母职密集化成为社会主流。当时妇运团体虽知其意图,却也不得不接受折衷,然而因多数立法委员为男性,最后法案在通过时,仍被加上“配偶同意权”的父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