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宮廷防衛制度研究

宮廷是皇帝寢居與視事之所,也是國家權力最高機構之所在,為了維護宮廷的安全與秩序,保有宮廷的神聖性與隱密性,宮廷防衛極其重要。

本書從宮門的開閉、宮廷的門禁制度、官吏入宮與車馬僕從的管理、宮廷防衛體系的建構及其演變、宮中的監獄等面向,說明唐朝如何佈下宮廷防護網,並以稽查嚴管,強化宮廷的防衛力道。至於其中存在的制度與人為缺失,也是本書要探索的課題。

本書附帶討論後宮的兩個群體—宮官與宮女。女主專政時其權力的堅強後盾,就是其背後有以宮官為主的宮婦群體。宮女身分雖卑賤,但連結的人際網絡甚廣,在宮廷變局中的群體動向與派別勢力,常對事件有不小的影響力。

唐人計時與報時方式

宮門的開啟與關閉,皆以承天門的鼓聲為依據,而街鼓的擊發,則以漏刻為準。中國自古即用銅壺滴漏來計時,漏壺有晝漏、夜漏之分,漏箭晝夜共百刻,所謂「孔壺為漏,浮箭為刻」,17就是用帶孔的漏壺來盛水或泄水,將標記時刻的箭,下托箭舟,浮於水面,置於壺中。當水流出或流入壺中,箭桿相應下沉或上升,以壺口處箭上的刻度指示時刻。如果漏壺內水多,水的壓力大,自水孔流出的速度就快,反之,流水就慢。由於計時的準確度取決於水流的均勻程度,為了讓滴水速度保持均勻,古人設計多級漏刻裝置,即使用多只漏壺,串聯成一組,讓最下端的受水壺液位基本保持恆定,也就能取得比較精確的時刻。18

銅壺滴漏的計時方式普遍用於宮中,宮門殿內隨處可聽聞滴漏聲。在玄宗倉皇入蜀時,群臣不知猶上朝,唯三衛立仗,「尚聞漏刻聲」,19此裝置蓋與街鼓的發動、宮門的開閉、上朝的時刻,都有關聯。王建詩曰:「百官待漏雙闕前」,描述的也是上朝的宮門口設有漏刻裝置。20在宮中宿直的官員還常將聞漏聲入詩,21如權德輿中書宿齋詩:「銅壺漏滴斗闌干」、「不堪深夜鳳池寒」。尚書郎張少博上直聞春漏詩:「銀箭聽將盡,銅壺滴更新。」姚合西掖寓直詩:「隱隱銀河在,丁丁玉漏殘。」周徹直紫宸殿詩:「靜聞銅史漏,暗識桂宮春。滴瀝疑將絕,清泠發更新。」22夜深人靜時,滴漏聲雖然聲聲入耳,但絕對傳不遠,宿直者各在一方,皆聞滴漏聲,顯示宮內各殿或各機構,可能都設置漏刻裝置,方便官員知道時間,據以任事或上直。後宮寢殿同樣也有這種報時功能的漏刻,宮人尤常藉由擾人的漏聲,抒發心中愁怨,如劉皂〈長門怨〉:「宮殿沈沈月欲分,昭陽更漏不堪聞。」戴叔倫〈宮詞〉:「紫禁迢迢宮漏鳴,夜深無語獨含情。」李益〈宮怨〉:「似將海水添宮漏,共滴長門一夜長。」23皇帝所居的寢殿,還有專門的守漏宮女,為之報時,後唐明宗夜半自御榻蹶然而興,顧殿上守漏宮女曰:「夜漏幾何?」24大概唐朝皇帝的寢殿也有漏刻這種計時工具。

唐宮內各處,自前朝至後寢,普遍設置漏刻,而漏刻需有專人注水與報時,故應有專責單位負責其事。唐朝掌知漏刻的是太史局(司天臺)的屬官挈壺正與司辰,其下有漏刻博士掌教漏刻生,漏刻生掌習漏刻之節,以時唱漏;典鐘掌擊漏鐘,典鼓掌擊漏鼓。太史局所管漏刻可能不限於宮中,皇城各司,甚至京城各坊,或許也置漏刻,所以漏刻生有360人,典鐘280人,典鼓160人,25規模之大,人數之眾,令人驚異。此外,東宮官屬太子率更寺亦別掌漏刻之政令,其制如皇居,有漏刻博士、掌漏、漏童、典鐘、典鼓等職,只是人數較少而已。26如再加上不在編制內的守漏宮女,總的來說,唐朝為計時、報時投入的人力,是非常可觀的。

唐人用漏刻計時,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一刻有14.4分鐘。既用銅壺滴漏,就要定時上水,史料多見「晝漏上水」,亦即在白晝至少為銅壺加水一次。至於在白晝的何時,《通鑑》胡注:「皇帝大祀致齋之日,晝漏上水一刻,侍中版奏請中嚴。」又曰:「二刻,侍中版奏外辦,乘輿乃出朝會,諸衛立仗。」27皇帝大祀致齋出朝會的時間在晝漏上水後。依後文所論,日出大約在卯時,而早朝也約始於卯時,則晝漏上水的時間似以卯時之初最有可能,或許即五時許,此時也正是五更夜漏已盡,白晝初啟之時。由於不知盛水壺、泄水壺有多大,有幾層,壺內小孔口徑若干,所以無從判斷一天上水幾次,才夠一日滴漏所需。東宮宮門局條:「凡宮殿門,夜漏盡,擊漏鼓,開;夜漏上水一刻,擊漏鼓,閉。」28前段言夜盡晝出擊鼓開門,後段是晝盡入夜擊鼓閉門。若然,則晝漏、夜漏各上水一次似是漏刻計時的常態。29如果晝漏上水在五時許,那麼夜漏上水當在擊閉門鼓的十七時許最有可能。只是上水量究竟如何計算,上水次數是否僅此兩次,至今尚無可據。

漏刻之法,候夜以為更點之節。每夜分為五更,每更分為五點。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30此所以有漏刻生以時唱漏,有典鐘、典鼓,分掌擊漏鐘、漏鼓。只是報時所擊之鐘鼓,聲量與數量可能不同於宮門、城門開閉所擊之鐘鼓。唐人詩作中頗有描述聽聞夜間報時的情景,如:「曉漏離閶闔,鳴鐘出未央」,「千廬宵駕合,五夜曉鐘稀」,「秋夜牀前蠟燭微,銅壺滴盡曉鍾遲」。31這裡似乎多聽聞鳴鐘,其實是有原因的,《唐六典》:32

凡宮中漏刻晝夜惟唱時,不復擊鼓;若開、閉門及每夜一更盡,依法擊鐘鼓。

鼓聲震動人心,也擾人安寧,所以除了開、閉門,及每夜一更盡,是不輕易擊鼓的,而且每夜更盡的擊鼓,也應以報時為目的,不會像開、閉門時的動輒擊鼓數百下。至於白晝,《新唐書》亦云:「凡宮中,明時不鼓。」33顯然宮中日間不以擊鼓來報時,以免攪擾公務或作息,而只用唱時之法告知時間,但如何唱時,可再推究。

《周禮》有雞人之職,掌呼旦以警起百官。34漢有雞鳴衛士,主雞唱,傳於宮中。35唐朝雖未見雞人職稱或雞鳴衛士,但宮中仍有雞唱之習,王維詩曰:「絳幘雞人報曉籌,尚衣方進翠雲裘。」36雞人的服飾有定制,可見是依常規在運作。《玉海》引宋景徳四年(1007)司天監言:37

殿前漏刻報時雞唱,唐朝有詞,自朱梁以來廢棄止唱和音,請别制新詞習唱。

說明雞唱歸司天監(司天臺)管,原本有詞有和音。《後漢書》註引蔡質漢儀曰:「不畜宮中雞,汝南出雞鳴。」應劭曰:「楚歌,今雞鳴歌也。」晉太康地道記曰:「後漢固始、鮦陽、公安、細陽四縣衛士,習此曲於闕下歌之,今雞鳴是也。」38唐時雞鳴歌由絳幘雞人起唱,似已不再是衛士之職,賈公彥疏〈春官.雞人〉曰:「漏未盡三刻已前,仍為夜,則呼旦也。」39雞唱由管漏刻的司天臺(太史局)負責,而不再由掌宿衛的衛士歌之,應是一個合理發展的結果。

……

論罪方式

除非是政治鬥爭、宮廷事變,一般的宮內案件多是小事、輕案,不容易引起外界關注,也因此史料鮮少留下記載。發生於宮外的事,可能因詔命或有權勢之人,轉而收繫涉案者於宮獄,並由有司審理。但這些引動官場的大案,內獄與外司間常有角力。大體上,與宮中相關的案件,處理上不外三種方式,一是執法人員之行政監督,二是直接由皇帝自為裁決,三是透過司法審判來定罪。宮中案件透過這三種方式,論斷犯者之罪過及其處罰之輕重。

(一)行政監督

宮內各機構雖非司法機關,但仍有準司法人員或警察人員的功能,如宮官有宮正「掌戒令、糺禁、謫罰事」,內侍省有內寺伯「掌糺察諸不法之事」,東宮有太子率更寺,凡「刑名不法,皆舉而正之」,諸衛有冑曹掌「決罰之事」,禁軍有虞候「主不法」。此外,還有一些負責教導、檢察的宮內官也分其任,如京兆韋公為掖庭局宮教博士,墓誌曰:「凡嬪嬙恒禮,闡禁經儀,公皆暗識是非,彈射臧否。自金鐺左貂而下,悉以委之。紫府鈎陳,莫不肅肅如也。」1157可知其彈射整肅的對象含括宮人、宦者在內。又,詹事府司直張君墓誌:「拜詹事司直,以準繩律宮政。」1158司直「掌彈劾宮寮,糺舉職事」。1159亦即文武宮臣之過犯者皆受其糺彈,當然包含在宮內犯者。可以說宮內人在宮內之失職、不法事,都有相應的職司來督察或處理,本司視其輕重,重者收禁於當司宮獄,輕者觸犯宮規,被執法者喝斥笞打。

宮人無時無刻不受宮中執事者的督察,王涯〈宮詞〉:1160

永巷重門漸半開,宮官著鎖隔門回。誰知曾笑他人處,今日將身自入來。

永巷所關押的多是女性犯者,應是聽命於宮正的裁斷而鎖禁於此。雖不知其所犯何事,最後如何論罪,但禁繫本身就在接受執法者的處分。至於詩中宮人看著他人被收押,而今自己也身陷囹圄,似意味著類此被收禁的情形並非罕見。

宮中女侍從事各種服務工作,如有不慎出了差錯,或因懈怠誤了工作,都會遭到宮監指責,甚至被施以夏楚。王建〈宮詞〉二首:1161

禁寺紅樓內裏通,笙歌引駕夾城東。裹頭宮監堂前立,手把牙鞘竹彈弓。玉簫改調箏移柱,催換紅羅繡舞筵。未戴柘枝花帽子,兩行宮監在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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