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多个历史性裁决,分别会造成哪些影响?

上一次,美国最高法院如此深远地改变美国,还是禾伦法院(Warren Court,台译华伦)时期。由厄尔·禾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自由派多数,用一系列裁决大大扩增了公民权利、公民自由、司法权力以及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

时间过去55年,美国仿佛在见证另一个禾伦法院的来临,只不过是完全不同的方向。

6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三项重要裁决,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是Fischer v United States 一案的裁决。

该案的裁决涉及到一个细枝末节的技术性问题。此前起诉2021年1月6日冲入国会大厦的Joseph W. Fischer 时,检方援引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台译沙宾法案)中第1512(c) (2) 条中提到的「妨碍官方程序」(obstruction of an official proceeding)。 Fischer v United States 案则有关「妨碍官方程序」是否可以涵盖Fischer 的行为,而最高法院多数派的意见是「不可以」。

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台译罗伯兹)领衔的多数意见指出,「为了证明第1512(c)(2)条的违法行为,政府必须证明被告损害了在官方程序中使用的记录、文件、物品,或者如我们之前解释的,其他用于该程序的东西,或试图这样做」。大部分媒体指该裁决将显著提高起诉1月6日参与者的难度。

不过,考虑到该法案本来是用以惩罚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做出销毁证据的行为,以及多数1月6日国会山事件的参与者本身就被控多项罪名,这一裁决的影响力显然没有最高法院同一天公布的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和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两案的裁决大。

最高法院在同一份裁决中合并两案进行裁决,该份裁决以6:3推翻了此前的重要先例「切弗伦原则」(the Chevron doctrine)。 1984年,在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一案中,最高法院高举司法谦让(judicial deference)原则,降低各项管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密度,从而提出了著名的切弗伦原则。当时的判词指出,「有时,立法机构就特定问题的授权是隐性的而不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以自己对法律规定的解释来取代机构管理人员所做的合理解释。」

切弗伦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机构对法律解释的时候进行两阶段审查,首先法院需要评估法律是否含糊不清——如果法律含糊不清,那么需要评估行政机构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合理」 。只有在行政机构的法律解释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法律进行自己的解释。

本次裁决中,再度由罗伯茨领衔的多数意见指出,「法院在决定一个机构是否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事时,必须行使独立判断⋯⋯不能仅仅因为法规模棱两可,就听从机构对法律的解释。」这项裁决推翻了切弗伦原则,形容其「严重错误」的同时,指出联邦法院而非行政机构应该对所有联邦政策拥有最终解释权,而原本这些政策将由行政机构的专家来解释。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特·肖(Kate Shaw)在一篇文章中批评: 「在一个没有切弗伦(原则)的世界里,法院依赖的将不是专业知识,而是它看中的任何工具或意识形态同路人提交的法庭之友书状中出现的任何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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